
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你知道怎样写报告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硕士论文开题报告1说 明
1. 学位论文计划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制定。
2.开题报告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开题报告在负责培养的学院进行,由导师主持并邀请同行专家参加。
3. 开题报告的时间、地点须提前三天公布,欢迎师生参加旁听。
4. 论文计划及开题报告书(空白表)由负责培养的学院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初发放,第四学期初交学院汇总后存档,以备研究生院审查。
5. 本材料系永久性档案,请用蓝黑、碳素墨水或墨汁等耐久材料书写。
6. 本表可以下载打印,打印时请使用A4纸正反打印,不得改变表格内容及格式。签名部分必须由签名者亲笔签署。
7.有关详细规定请查阅《河海大学研究生工作手册》。
硕士论文开题报告2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 ……此处隐藏32058个字……文教育思想中就站在了“立人”的高度来培养学生的语文能力与人文精神。
四、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首先,综合探究胡适语文课程与教学思想形成的背景和理论源头,这与胡适语文课程与教学思想的形成发展、内容特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要最先从胡适身处背景与教育历程出发,探究其语文思想形成之源头所在。其次,深入剖析其语文课程、教学理论,本论文第二块,就从课程论、教学论各要素上,详细进行阐释与论证,这是本论文的主体部分。最后,针对实践教学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结合胡适相应语文课程与教学的思想观点,挖掘出其先进性与科学性的内容,以求对当下实际教学的创新提供一定参考建议。
五、写作提纲
摘要 5-6
Abstract 6-7
目录 8-10
绪论 10-14
(一) 胡适与我国 20 世纪 20、30 年代的语文思想主张 10
(二) 国内研究胡适语文课程与教学理论的现状 10-12
1. 有关胡适语文课程与教学思想的研究 11
2. 胡适在语文课程与教学领域作出相关贡献的研究 11-12
(三) 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12
(四)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12-14
1. 基本思路 12-13
2. 研究方法 13-14
第一章 胡适语文课程与教学思想形成的背景及理论源头 14-19
(一) 胡适语文课程与教学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 14-16
(二) 胡适语文课程与教学思想的理论源头 16-19
1. 杜威的实用主义教育思想 16-18
2. 个人主义理论 18-19
第二章 胡适语文课程与教学思想概述 19-38
(一) 胡适的语文课程观 19-29
1. 论中学语文课程目标 19-22
2. 论中学语文课程设置 22-24
3. 论中学语文课程内容 24-29
(1) 国语文教育 24-26
(2) 古文教育 26-27
(3) 语言知识教育 27-28
(4) 反对读经讲经 28-29
(二) 胡适的语文教学观 29-38
1. 论阅读教学 30-32
(1) “看书代替讲读” 30-31
(2) 养成自修能力 31-32
2. 论写作教学 32-35
(1) 令学生自己命题 33
(2) 让学生抒发自己的真挚情感 33-34
(3) 作文的形式与训练 34-35
(4) 作文的批改 35
3. 论口语教学 35-38
第三章 胡适语文课程与教学思想对当前语文教学的启示 38-46
(一) 教学理念方面的启示 38-39
(二) 教学方法论方面启示 39-46
1. 对改革阅读教学方法的启示 39-42
(1) 课内阅读中,自主感悟与自读讨论 40-42
(2) 课外阅读中,积极“泛读” 42
2. 对改革写作教学方法的启示 42-44
(1) 缺乏兴趣,不想写 42
(2) 与生活脱轨,不知道写什么 42
(3) 拘泥形式,不知道怎么写 42-43
(4) 忽视修改,写不好 43-44
3. 对口语交际教学的启示 44-46
结语 46-47
参考文献 47-50
致谢 50-51
六、目前已经阅读的主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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